在债权人申请执行前完成法人变更,前法人是否仍面临被限高风险?

2024-07-05 16:33 Aimee Wei

在公司面临到期债务无力偿还时,公司法定代表人出于担心个人被限制高消费的风险,可能会选择临时将自己的法人身份退出。那么,这种操作真的能完全规避限高风险吗?作为债权人,又应当关注哪些要点,防止法人恶意逃避债务呢?

一、对被执行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个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是否合理?

1、法定代表人实际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

在此情况下,公司法人对公司日常经营决策存在重大影响,可以说其决策行为与公司对债权人所欠的债务有着直接关联。在此情况下,如果公司有履行生效判决的能力但拒不履行,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能够很大程度上督促被执行人履行债务。

2、由基层员工或与公司无实际关联的人员挂名担任,对公司无实际控制权

这种情形在现在的职场也很常见,公司的实控人出于风险考虑,往往可能选择由他人挂名代持股份、或要求公司基层员工担任挂名法人等手段隔离个人风险。在此情况下,公司名义上的法人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往往也只是普通的职场“打工人”,如因公司债务被牵连而被限高,未免显得有些无辜。在此也提醒所有普通员工,如果面对公司提出的担任挂名法人的要求,一定要树立风险意识,慎重决定。如果实在难以推脱,那应与公司签署免责协议或要求公司出具承诺函件,如因担任法人身份给个人造成任何涉及财税、法律的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被人民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等情况,公司应承诺对担任挂名法人的员工进行赔偿。当然,此举也只能对被影响个人权益的挂名法人达成事后救济,对外仍需履行身为法定代表人的相应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

3、已被限制消费法定代表人曾为主要负责人,但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日公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7条规定,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此,单位被执行人因经营管理需要变更法定代表人后,原法定代表人符合上述规定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解除限制消费措施。

二、在债权人申请执行前完成法人变更,前法人可能仍面临被限高风险

具体情况取决于该法人变更是否被视为恶意逃避债务,以及债权人是否能够证明该法人实际控制了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案件进行过程中如果债权人认为前法人对债务履行存在重要影响并存在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拒绝履行法律义务,情节严重导致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的,可向法院申请追加前法人为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法院支持债权人的申请,前法人仍然需要公司债务的偿还绑定在一起,从而面临被限高等措施。因此,即使在债权人申请执行前卸下法人身份,前法人仍不能确保“独善其身”。建议前法人尽量通过协商、和解等方式督促公司解决债务问题,不要心存侥幸,用不负责任的态度企图规避本应承担的责任

三、实操中如何认定法人变更以恶意逃避债务为目的

法人恶意逃避债务的认定需要考虑多种因素,通常由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进行判断。以下是一些可能被认为是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   1、存在转移资产行为:在债务到期前,法人将公司资产转移给他人尤其是以明显不合理的对价成交,以降低公司的财产担保能力。   2、通过减资降低个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上限很多公司的大股东、法定代表人实际为同一人,案件审理中存在减资等行为,以逃避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大大减损公司的偿还能力   3、 通过关联公司或第三方转移债务:法人利用关联公司、合同等形式将公司债务转移给其他公司。   4、法人变更:债务到期或诉讼即将启动等敏感时间点,将公司法人身份转让给他人,从而避免对债务承担责任。   6、隐藏或伪造财务信息:法人故意隐瞒、伪造公司财务信息以逃避债务。   7、继续从事高风险业务:在知悉公司无法按期履行债务时,法人仍操控公司继续从事高风险业务,加重公司负担。法院在认定法人恶意逃避债务时,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证据、律师意见等。如果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未如实履行出资责任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作为债权人或其代理人,应注意哪些关注点,最大程度维护自身权益并确保执行结果呢?

在案件立案、审理、判决、执行全过程中,债权人及其代理人应时刻关注债务人公司工商信息变更情况,尤其在几个关键时间点:如债务到期/诉讼立案信息公布后/庭审后/判决后执行前,如发生任何股东已变更、法人已变更的情形,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追加被告/被执行人,避免“胜诉容易执行难”的尴尬处境。

建议债权人在诉前阶段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同时一并向法院申请限制股权转让或法人变更行为。债权人应向法院提供债务人股权相关资料,一般包括所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等资料、企信系统的公示信息等(这些资料在早期与对方签约前可能已经获取,或者由律师向工商机关申请调档获取)。债务人收到法院的保全裁定书、协助执行书等相关文书后,若要进行减资、转股、合并分立、法人变更等对债务履行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应提前向法院书面报告情况,而法院在收到报告后也会及时通知债权人。公司未履行书面报告义务的,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面临罚款风险;若仍不履行该义务的,相关责任人面临拘留风险,并可能面临纪律处分。



昵称:
内容:
验证码:
提交评论
评论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