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让业务人员心甘情愿配合争取合同管辖权

2024-07-05 16:27 九月



管辖条款,是长期以来备受忽视的一个条款。一些中小型公司,上至管理层下至普通员工,甚至是法务工作者对这一条款都不重视。这种忽视体现在方方面面,比如,一些标的额较小的合同可能根本不具备这一条款;再比如,公司自上而下,从老板到业务人员,都觉得只是格式性条款,甚至是狗尾续貂,没人愿意去配合争取反而觉得法务过于死板,无端影响缔约效率。有些法务自身对管辖条款也没有深刻认识,在遇到管辖权有异议时,仅一句这条不能修改草草了事。

笔者认为,管辖条款无论是对于公司还是对于业务人员个人都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这种利好是实质性地体现在降低诉讼案件发生概率、运营成本管控与员工工作效率的提升等各个方面。经过笔者的长期努力,对管辖条款的忽视这一情形在笔者从业的公司终于得到了根本性扭转,现在,无须特别指明,业务人员会在拿到合同第一时间争取想尽办法把管辖权争取到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那么,为什么他们会产生如此转变呢?下面,我将与大家分享一下我对管辖条款的理解。

很多业务人员经常会提出:“合同标的额这么小,谁会因为这个去打官司?我觉得没有必要在这个点上纠缠。”--不,我觉得,你不能这么觉得。

首先,提出这个问题的人显然是先入为主地认为,合同的管辖条款仅与诉讼有关,混淆了“纠纷”与“打官司”的概念。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各种确定或不确定的因素、风险,产生纠纷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但纠纷并不然导致诉讼的产生。

合同标的额的大小与是否产生纠纷并没有关系。举个通俗一点的例子,我去菜市场买菜花了5块钱,付完钱没走两步发现买的菜有一半是烂的,那么,我一定会去找卖菜的小贩理论。如果他痛快地给我换了或者退了,那皆大欢喜。如果他不给我处理还出言不逊,那产生纠纷就在所难免。你看,我花5块钱都可能产生纠纷,我签个合同,怎么就不可能有纠纷了呢?事实上,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产生纠纷是常态,没有纠纷反而是例外。销售与采购过程中的发货、收货、退货、运输、售后,财务方面涉及的发票开具,开具的时间,税率的承担,乃至公司层面涉及的往来文件等,任一环节均有纠纷产生的可能性。故而,解决纠纷,其实是我们日常工作中占比不小的一个部分。

“不会因为这个去打官司”这句话本无错,错就错在,这句话与后半句“没必要纠结管辖权”没有因果关系。还是以买菜为例,再换个场景。我下班顺手在楼下一个小摊上买了5块钱的菜,等开车半小时到了家菜发现买的菜有一半都不能吃,这时候我大概率不会再返回去跟卖菜的小贩理论,最多会想明天碰见了跟他说说或者索性就自认倒霉了谁让自己没挑拣呢。但其实心里已经默认要吃了这个哑巴亏了,毕竟没凭没据的隔了一天再跟人家理论,主动权已经不在自己手上了。那为啥当场买当场换我就不愿意忍气吞声,换成刚才这个场景我又愿意了呢?很简单,因为维权成本。

同理,管辖权的归属说白了也是成本的管控。当你把合同管辖权放在自己公司住所地所在法院时,将产生如下几个好处:1、有效减少诉讼案件的发生。己方依法维权成本显著降低,相应地,对方诉讼成本远超己方,尤其是对于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对方因诉讼产生的交通费、差旅费等甚至可能超过合同本身的标的额,在此种情形下,对方更倾向于通过沟通协商解决争议而非诉诸法院。2、业务人员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天然处于优势地位,更有利于化解矛盾,并使得处理结果极大可能更有利于己方。这一好处对于业务人员而言无疑是最具诱惑力与实用价值的。受维权成本影响,对方在与业务人员协商过程中,倾向于主动沟通并更容易作出让步,使业务人员显著提升工作效率。3、对于公司而言,还能够避免因合作企业内部出现问题牵扯到企业自身的情形。笔者所在公司之前便经历过一场无妄之灾,因为合作的企业合伙人内部产生经济纠纷,而双方又没有订立合同,转而起诉笔者所在公司。对于原告而言,因为官司在本地打,即便输了也成本有限,赢了还能转嫁亏损;而对于我公司而言,官司赢了我们亏,交通费,律师费都是不小的开销,官司输了亏得更多,还需要提起另一次诉讼。此处篇幅有限,便不详表了,有机会再与大家分享详细案情。

归根结底,深究业务人员不争取、不配合甚至不耐烦等态度的原因,无非是觉得这一条款无关紧要或者认为这是法务的吹毛求疵、无理要求,与己无关。作为非法律工作从业人员,产生上述想法本也无可厚非。而法务人员要想跨越这道专业鸿沟与业务人员达成共识,解决之道其实也简单,第一,解释清楚何为纠纷。让业务人员明白这其实是非常常见的、贯穿于业务始终的现象,是业务人员日常工作中经常要处理的问题。第二,阐述明白这一条款对于业务人员的实际效用。相较于前期花点心思争取,牺牲一小部分磋商的效率,管辖条款为业务人员后期开展工作带来的好处无疑是巨大的。

在互联网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无论异地销售还是异地采购对于公司经营而言都已司空见惯,管辖条款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转变思维,让大家主动配合,不但减轻了法务人员的工作负担,也能给公司的运营、同事们的工作带来实质利好,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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