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到、“拒不到庭”与600万赔偿

2024-01-11 16:51 这不可能


近日网络中流传一律师因为忘记出庭而赔偿委托人600万的新闻,颇为离奇,大致经过为了李某某律师因为忘记了出庭,而导致“一审酌定林某某的‘机会损失’和‘精神损失’100万元尚属合理”“根据《承诺书》,李某某确认林爱德就其过错应得赔偿总额为600万元,故李静飞应赔偿林爱德495万元(600万元-5万元-1000万元)”。但媒体的天性在于博流量,我们自然不能轻信媒体,可惜的是,在裁判文书网中,并未寻得该判决文书,上述内容仅是从流传在网络上的部分判决文书的摘录,无法判断真伪,但幸而关于所谓“忘记出庭”的裁定还公布在裁判文书网中。

不过在看了攸关当事人实体权益的(2017)粤0606行初1421号裁定书后,发现这份裁定书仅有200余字,对于关键的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所谓“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事实并未做出任何说明。

很遗憾,无论是裁定按撤诉处理的(2017)粤0606行初1421号裁定书,还是之后再次提起的两审诉讼(2018)粤0606行初499号、(2019)粤06行终331号还是最后的(2019)粤行申3483号裁定书,均未载明李某某律师究竟是何种拒不到庭行为。而李某某律师对于(2017)粤0606行初1421号裁定也未提起再审,着实让人不解。当然,众所周知,裁判文书网近些年来随着最高院不再要求强制上网,也不再考核,每年公布到网上的文书日益减少,或许是有但未公布吧。

李某某律师到底是如何拒不到庭的,无非是三种情况。一是联系不到,二是经审判法官联系后,李某某律师作出了拒绝出庭的意思表示,三是在经法官联系告知开庭时间后,未能及时赶到而被认定为拒不出庭。

李某某作为一名律师,应当十分清楚行政诉讼中撤诉的法律后果,即使他当时在月球也绝不会告知法院无法出庭,做出明确的拒绝、不能出庭的意思表示。故此,李某某律师要么是迟到要么是当时无法联系且事后未能提供正当理由而被认定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而忘记开庭时间,叠加无法联系,两个小概率事件同时发生的可能性近乎于无。所以,我认为最大的可能是迟到。而开庭迟到,可能是每一位法律从业者都不得不面临的问题,无论是法务、律师还是法官。

故,借此案件及本人所经历过的类似遭遇,对开庭迟到是否属于我国《民诉法》及《行政诉讼法》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形,谈下个人理解。

对于一般的一审民事案件而言,撤诉仅仅影响程序权利,无非就是多跑一趟多交一次材料,但对于民事案件中的离婚案件,撤诉之后若无新情况、新理由,则6个月内不予受理;对于劳动争议案件,撤诉之后原仲裁裁定即生效;对于行政诉讼而言,如李某某律师代理的案子,则不能再诉

本人曾经作为一名集团总部在沈阳的公司的法务,为其处理过其在上海分公司的一批五个劳动争议纠纷。在劳动仲裁阶段为支持其请求后,劳动者不服,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传票载明两点开庭,我们大约是提前十分钟坐到了被告席上,然后就开始了等待原告及其代理人的过程。作为一名沈阳的律师,本人对等待法官及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已经有了丰富的经验,本人照常开始给法官抱怨对方缺乏时间意识,希望给对方扣些印象分,同时提出希望法官给他们联系让他们尽快赶到。

当时法官没有理会本人的联系请求,而是一直等到两点十五分,通过电话向原告代理律师询问‘为何没有在规定时间出庭?’。

对面的律师显得很吃惊,反问‘不是在**号吗?’

法官没有回答他问题,而是直接问:“你今天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到庭的原因是什么?”

原告代理律师解释说自己收到的传票开庭时间不是今天,同时请求法官等他一段时间,或择期另行开庭。

法官挂断电话之后征求本人的意见,依据在沈阳的经验,立即声明,可以等,但绝不能接受另行开庭。

法官非常不耐烦地看着我,以一种‘你是不是不懂’的语气说:“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什么后果你不知道?”

“按撤诉处理?”

本人必须承认当时说的非常不自信,因为这是劳动争议纠纷,同李某某律师的案子一样,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因为代理人的疏忽导致当事人实体权利丧失,对当时的我来说,确实难以想象。

“你同不同意按撤诉处理?”法官再次询问了我意见。

我自然不可能有其他意见,在分别又等了四场之后,我签了五份庭审笔录走人,我们走出法庭时才看到对方律师匆匆自停车场中跑来。

回程的路上,本人一直处在上海法官给我的程序正义震撼中,给公司员工感叹,上海确实法治昌明,法官对于法律的坚持就是硬~。如果在沈阳这种情况,法官早就电话打过去让律师赶紧开庭,来得快,大家就坐在庭上等一等,来得慢,就先开另外的庭,出去等。从没有遇见过等够十五分钟就裁定按撤诉处理的情况。

因本案我是受益方,所以没有多想,但现在看看李某某律师的案子,法院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认定,是否过于宽泛?

我们回看《民诉法》第146条中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迟到是否属于‘拒不到庭’?现在并无明文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未取得统一。

在裁判文书网以“迟到”“拒不到庭”“高级法院”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共有有效裁定35篇,去除并未在法院认为部分中对拒不到庭的作出明确认定的10篇,确系拒不到庭、未到庭的2篇,认定迟到属于拒不到庭17篇,认定不属于6篇,其中,劳动争议案件在做出明确认定的33篇中占据30篇,行政诉讼2篇,而在2篇行政诉讼裁定书中对于迟到的认定截然相反。(2020)浙行申159号裁定书中,法院认定“本案中,昌化镇政府一审开庭迟到而非拒不到庭,并不适用上述规定”。(2016)晋行申33号裁定书中,“一审法院仅仅因申请人身体不适迟到了十多分钟就认为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按自动撤诉处理”“李兰芳又以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可见司法实践对于迟到是否属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仍存在严重分歧。而对于迟到多久才算“拒不到庭”更是没有任何明文规定,似乎完全出于法官个人判断或当地法院司法实践,(2019)苏民申5606号案中当事人仅迟到13分钟同样被认定作拒不到庭。

根据文义解释,“拒不到庭”中的“拒”字,显然代表的是明确的意思表示,要么当事人以言语或书面形式明确对法庭表示拒绝出庭的意思,要么以实际行动做出意思表示。而迟到,尤其是绝大部分时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都明确对法庭表示自己是遗忘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及时到庭,但愿意到庭,甚至在开庭之前提前与法庭沟通,此种情况如何能认定为做出了“拒绝”的意思表示?

如果说担心因此当事人故意迟到扰乱庭审秩序,则大可不必,对于迟到的行为并非没有其他惩戒措施。

对于作为代理人的律师,依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三条及《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可以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惩罚不可谓不重,完全可以起到警示效果,完全没有必要以律师的过错而让当事人承受损失。

对于迟到的当事人,法院或许真的欠缺惩戒措施,但对于可能掌握自己切身利益的法院,正常当事人绝不会故意对抗挑衅,不应当因为存在极小的概率而牺牲大部分正常当事人的权益。而且,对于多次以遗忘、堵车等非正当理由迟到的当事人,法院认定他们以实际行动做出了拒不到庭的意思表示,并可以考虑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予以惩戒。

鉴于此,本人认为,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该严格依据法律条文审查,除了审查正当理由之外,也应该仔细审查是否主观上“拒”不到庭,在发现庭审一方未及时到庭时,审判法官应及时与其取得联系,无法取得联系或明确表示不参加庭审的,自然可以按撤诉处理或缺席审判;而当事人一方向法官称其忘记或堵车等理由,可以在合理时间内到达的,应当给予其惩戒而非按撤诉处理或缺席审判。尤其是劳动争议、行政诉讼类案件,事关当事人实体权利,应慎之又慎。如果每个法官都能像(2020)浙行申159号案件中的法官一样,对待当事人多一些宽容,想必更加符合法院“息纷止争”“诉源治理”的司法理念,也能少一些李某某律师这样的悲剧。

当然,最好的解决办法还是大家一定要小心谨慎,尤其是作为法务,如果忘了公司的开庭日期,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成为公司内部流传的奇闻轶事。不像律师,只要不涉及实体权利,换一个委托人就可以当做无事发生。做好日程安排,女朋友的生日可以忘,开庭时间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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